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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信托有哪些特点?

一 什么是信托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给出了信托的法律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信托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进程,我们知道,信托制度是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管理与传承制度而出现的,我国信托法也是以此为基础定义信托的,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利益,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财产,受益人享有财产收益,受托人受信托义务约束。

信托有哪些功能

从法律角度讲,信托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架构。这种特殊的法律架构实现了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可以更好地帮助委托人实现财产的保护和传承,是财富管理与转移的制度安排。

从经济角度讲,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特别是集合资金类信托,一头连接融资项目,满足融资方项目资金需求,一头对接资金,满足资金方财富管理需求,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同时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从道德角度讲,信托还是一种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方式。广义的信托行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几乎无处不在,委托出租车司机将自己带到目的地、委托快递公司帮助自己取送货、委托同事好友代买物品、购买公募基金等,甚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还明确提到了其上位法是《信托法》。

信托

三 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和信托目的。

(1)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就是设立信托计划的人,在信托实务中就是常说的客户或投资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是具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自然人是否可以做受托人呢?完全可以!《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是从商事行为和金融服务的角度来说,受托人应该是信托机构。截至2018年2月底,国内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只有68家。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委托人让信托公司来管理自己的财产,准备分配给谁,享有信托收益的人,就是信托的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称为自益信托,这是理财型的集合资金信托最常见的结构,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这样的信托叫他益信托,这种结构的信托就具备了财产转移的功能。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甚至可以是现在尚未出生的人,但无论受益人现时是否存在,都必须能够加以确定,否则信托无效,但公益信托例外。

信托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不止一个人,比如集合资金信托就是多委托人。受益人虽然是重要的信托当事人,但设立信托时,并不需要受益人参与,也无须受益人同意,只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一致即可。受益人和委托人也可以为同一人;受托人也可以为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信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客体。信托是一种以转移和管理财产为目的的制度安排,其载体就是信托财产,没有独立可辨识的信托财产,便无信托。

信托财产,必须明确,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信托财产。

(3)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由三种行为复合构成: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和信托登记行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遗嘱,还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信托合同一般个性化较强,特别是带有事务管理功能的私人信托,这就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遗嘱订立的信托,如果事前没有和信托公司充分沟通协商,信托目的很难达成,所以国内遗嘱信托暂时几乎没有。

(4)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也就是委托人的意愿,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原则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所有信托活动均围绕信托目的而展开。信托目的,原则上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委托人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保全和传承财产、家庭成员生活保障、退休计划、慈善事业等,但所有的信托目的都应该是合法的目的,并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