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产品质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验报告也受到生产企业、销售者、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重视,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产品的数量也逐年增长,而部分检验机构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检验工作质量,严重丧失了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危害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严重影响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
检验机构检测数据不真实,甚至未经检测出具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性质恶劣,危害大,影响坏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检验机构应该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只有做到了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才能更好的防治、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报告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