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佟某在南京市xxx号合法拥有房屋建筑(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所在地块已被南京市相关部门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涉案房屋在**机场片区整体征收项目内需被征收,但佟某及家人从未获悉此次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收文件,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征迁双方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却在2018年12月某日被偷拆,且佟某并未收到**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未得到任何补偿。佟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区相关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19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向**区相关部门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区相关部门于次日签收,但**区相关部门迟迟未作出书面答复,更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区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严重损害了佟某的合法权益,佟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区相关部门限期就佟某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佟某。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涉案房屋没有合法权证,依法不予以补偿,且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应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区相关部门不适格。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作为其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主体,将佟某的履责申请转给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理,未对佟某的履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法院判决**区相关部门对佟某的履责申请作出处理。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案中,佟某在涉案地块上有自建房,其要求**区相关部门下令组织开展安置补偿工作、对其房屋征收后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佟某对**区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属履责之诉。**区相关部门与佟某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区相关部门还具有其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收到佟某的申请后,转交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处理,而该公司并非涉案征地补偿的实施单位,对佟某的约谈不能视为受**区相关部门的委托。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为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的组织实施主体,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问题具有妥善解决的法定职责。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不仅未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还在收到被征收人的申请后,长达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未作出任何书面文件、履行相关义务,严重超过了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