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拆迁维权|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拆房屋不合法!

案件回放

朱先生房屋位于xx县xx村xx村组xx号,对该处房屋及土地附属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征地项目实施,将朱先生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收范围。**县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没有在征收范围之内发布征收公告,补偿标准,没有举行听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没有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朱先生一家人进行非法拘禁,强制拆除朱先生房屋及地基、地上附属物等,给朱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朱先生认为,**县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朱先生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相关部门辩称,其在项目及用地已依法予以报批的前提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朱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在实施征收拆迁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告知了其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相应的补偿安置已落实到位。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朱先生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案中,**县相关部门虽对朱先生作出《强制拆除房屋公告》,时间却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前。**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书没有告知朱先生救济的权利,对朱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县相关部门对朱先生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进行拆除程序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应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决定生效后需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