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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做亲子鉴定?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进行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亲子鉴定的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认为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可见,亲子鉴定已经逐渐成为家庭解体的主因,是离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提出申请一方应该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目前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①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志检验。主要包括: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②DNA多态性检验,主要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者是毛发等组织。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亲子鉴定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有两点:一是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法院不会受理,它是附随于诉讼离婚或索要抚养费的一种申请;二是如果子女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要求一方当事人的协助与配合方能完成,但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鉴定如何进行呢?是否应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目前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通常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坚决不予配合的话,有些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亲子关系成立。我国法律对亲子鉴定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