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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 什么是工伤认定

通俗地讲,工伤认定就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的伤害、疾病、死亡,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结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就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结论属于非工伤的,不能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残,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此,工伤认定既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也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 工伤认定的流程

工伤认定的流程

三 如何提出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直系亲属”根据民法理论,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出或出自己身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姻亲是指与自己的直系亲属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应当还包括其配偶和兄弟姐妹。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有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

“工会”是指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四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伤认定的第一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也就是工伤认定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是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一致的,比如,工伤保险基金是设区的市级统筹,那么就由设区的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所以,对于实行全市统筹的直辖市,其工伤认定机构应是区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例如,北京市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是各区(海淀区、丰台区等)或北京市直属的各县(密云县、延庆县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中设区的市,实行地(市)级统筹,其工伤认定机构应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设区的市,统筹层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即有可能实行县级统筹,那么工伤认定机构也有可能是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五 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

(1)用人单位申请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但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相距甚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非常困难的。

(2)个人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但是实践中,工伤认定机构对于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也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或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关于1年的申请期限,是否可以延长、中止或中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此,实践中一般严格执行1年的规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将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或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并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到认定为工伤之日,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既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六 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如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应当是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而发生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②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要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另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申报材料,也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用人单位申报的,还需要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个人申报的,需要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