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医疗违约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意或造成对患者的健康损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特点
①纠纷主体为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者对于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不在医患双方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交通事故纠纷)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疗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②客体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一般医疗纠纷是以患者及其家属认为自己或者其家属的生命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损害后果),或者存在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损害后果)的产生被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是由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医疗纠纷便产生了。
③存在于诊疗、护理的过程中。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的,与医疗专业技术无关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1、协商解决
当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明确是非,确定损害后果,达成赔偿协议,以解决医疗纠纷。
2、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案件的第三方调解方式包括: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保险、其他调解方式。
(1)行政调解
所谓的行政调解方式,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居中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具备了快捷、方便的优点,并且有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对于纠纷的解决和协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医疗事故保险
所谓“医疗事故保险”,首先由医疗机构参加当地保险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险”缴纳保费,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纠纷的,由医疗保险机构在约定的保险赔偿数额的范围内,赔偿患者及其家属保险费。
(3)其他调解方式
其他的调解方式,多见于民间的医疗纠纷救助机构和维权协会或组织,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社会团体和个人居中进行的调解。
3、 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可以说是所有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对于不想通过调解解决或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医疗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法律术语中有“诉讼最终解决”的说法。相对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医疗诉讼在程序上是最为严格的制度设计,不论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怎样,法院都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对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按照法律程序质证、甄别。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按时做出判决。在程序上避免了“久调不解”、“久调不决”的问题,给患者及其家属一个最终的“说法”。
最后,还是要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医疗诉讼的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赔偿数额少、专业技术性强,诉讼的难度是很大的,诉讼风险高,对于医疗诉讼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