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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相关部门征收土地未给予补偿,合理吗?

案件回放

xx区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公示《xx区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公示期满后,xx区相关部门向xx区通达运输队及其负责人魏A送达了《征收通知》,该通知载明xx区通达运输队名下地块被列入xx区三期项目征收范围,要求xx区通达运输队在征收期内办理有关征收补偿安置手续。为了积极响应号召,魏A在《国有土地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部门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向xx区通达运输队交付其盖章的前述协议。因拆迁工作的进行,xx区通达运输队周围的道路及供水、排水设施均无法正常使用,致使xx区通达运输队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但xx区相关部门仍未与xx区通达运输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进行任何补偿。xx区通达运输队便将xx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征收xx区通达运输队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依法补偿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魏A并未取得遗产法定继承人的全部授权委托,故未同意与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同时,xx区通达运输队因无法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难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以上述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物系遗产为由不履行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判决,责令xx区相关部门履行对xx区通达运输队安置补偿职责。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均登记在郊区通达运输队名下,应补偿给郊区通达运输队,但xx区通达运输队与郊区通达运输队是同一企业,虽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未由郊区通达运输队变更为xx区通达运输队,但该土地及房屋仍属于企业,一直由xx区通达运输队及其负责人魏A占有使用。魏A与魏D是父子关系,企业登记为xx区通达运输队及负责人变更为魏A的时间早于魏D的死亡时间,不存在xx区相关部门所称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属于魏D遗产的问题。

另外,在魏D死亡后,无相关人就所涉财产提出分割,乃至征收补偿过程中,亦未有相关人就土地及房屋属于遗产而提起诉讼。因此,xx区相关部门以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物系遗产为由不履行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京尹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如遇到类似上述情形时,想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应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