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5年4月,某镇梁某创立了一家酿酒工厂。因为梁某没有按照环保规定将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放,而是直接排到了河道中,造成了河水的严重污染,而且散发出一种刺鼻的酒糟味儿,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群众将其举报,相关部门调查后吊销了其营业执照,要求其停业整顿。梁某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迟迟不接收梁某的起诉状。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的情况,当事人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对于某人民法院立案庭拒不接收起诉状的行为,可以凭借该法院不接收起诉状的书面凭证或者当该法院拒不出具不接收起诉状的书面凭证时直接向上级法院投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做出不接收起诉状的书面凭证之后,起诉人可以到所起诉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大量上述案例中所展现的情况,基于此,法律给予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使当事人权利得到最及时的救济,同时也可以限制法院滥用权力,维护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

本案中,在收到法院不接收起诉状的书面凭证后,或者如果法院既不接收起诉状,也不出具书面凭证时,酒厂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下级法院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只有这样,老百姓才能更加相信国家的司法救济途径,才能确信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国家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