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刘某入住某酒店,按照酒店停车场的指示标志将车停入酒店的停车场。入住酒店期间,停放在被告停车场的车辆车窗被人损坏,车内的2箱五粮液被偷,价值14388元,车窗维修费用花去1200元。事件发生之后,原告立即报警,但丢失的五粮液酒未找到,刘某要求酒店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保护车主车物安全是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消费者入住期间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酒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车内物品被盗的认定,刘某与酒店停车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对刘某入住酒店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酒店应当对上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刘某未按酒店提示,将车上贵重财物的情况告知酒店停车场并进行妥善保管,刘某也存在过错,其对自己的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为各承担50%,即双方对上诉人的14388元损失各承担7194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