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重新鉴定启动条件的规定,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未对何种情况可以对伤情鉴定结论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对重新鉴定的规定,也未明确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只是笼统规定“必要条件”下可以进行,同时该规则明确了一项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即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相对明确了六项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分别是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其中第六项“其他情形”以兜底条款的形式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留下余地。总而言之,关于重新鉴定启动条件的规定除了违反相关程序性要求之外,只要办案机关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即有必要)即可启动。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启动伤情重新鉴定的条件大概有:
(1)违反法定鉴定程序性及专业性要求;
(2)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违反回避规定;
(3)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4)鉴定结论不明确、不客观或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