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原告吴某心雨系被告吴某中的女儿,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吴某心雨生于1999年5月21日,现已年满18周岁。原告于2017年8月5日考入西华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学习,学杂费为每年4745元。另查明被告吴某中现工资收入实发额为每月6610.87元。因原告与被告协商给付抚养费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应当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承担自己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尚未成年,即年龄未满18周岁;二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本案中,原告现在已经年满18周岁,目前就读于大学,有劳动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因此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
婚姻法对抚养问题做出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特别是父母对成年大学生不再有抚养义务的规定,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国家希望借法律的规定来引导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能够适应将来社会的残酷竞争。因为,一个连基本生存能力都不具备的人,必将为社会所淘汰,作为一个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自立才是最基本的。而且他们只要肯努力,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学金等方式来筹集学费完成学业,而不必完全依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