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项目促销宣传的名称,政府不一定批准。购房者以名称不对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房或赔偿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购房者买房时应该知道该项目政府批准的名称。
(2)签约人身份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的处理办法,越详细越好。另外,在签约前最好查明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需确认其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是否有效,这样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卸责任。很多项目往往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投资商不一致的情况,比如项目是A企业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企业投资,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还是应与A企业签约,否则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3)定金返还问题
购房者买房的第一步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书,并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所以,购房者最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若自己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
(4)烂尾问题
购买预售房的购房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烂尾情形,导致不可能如期交房,则购房者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无条件(或约定条件)退款。
(5)办证时间
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只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的时间,而不规定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期限。何时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购房者无法控制,且所报资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是否符合产权登记机关的要求,都没有明确,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逃避其应尽的责任。购房者得不到产权证,其所购房屋的权属状态不确定,购房者便无法实现其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利,如买卖、租赁、抵押等。如果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程序不合法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那么购房者可能只对房屋拥有使用权,这样购房者即由买产权变成了买使用权,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使购房者无法得到签订合同之初预计得到的利益。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就等于购房者今后没有主张办证期限的权利,处理纠纷也没有依据。

(6)物业管理条款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所以,买家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合同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7)装修标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标明所送装修,如地板、地砖、厨房设备、洁具等的品牌、规格、装修质地甚至价格等。
(7)装修标准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标明所送装修,如地板、地砖、厨房设备、洁具等的品牌、规格、装修质地甚至价格等。
(8)违约责任比例
格式合同中有关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都是空白的,供双方自由约定。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不与购房者协商,会事先填好,比例从1%~5%不等,且不容更改。因为从整体上来说,对于合同的履行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的情况多,购房者违约的情况很少,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将违约比例定得很低。这样一旦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几乎不受什么损失,而购房者所受的损失几乎不能得到补偿,所以购房者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个合适的违约责任比例。
(9)补充协议
对于格式合同没有的条款,而购房者又有要求的,通过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后可以写入合同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中,避免只是在口头上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