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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遇到拆迁,租房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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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乙方)、周某(甲方)双方于2004年10月1日签订了店面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周某将某房屋出租给徐某使用,租期5年。乙方付押金1000元。后双方续签5年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房租约定前3年为33000元/年。2012年8月6日,因本案涉租房屋遭遇拆迁,周某与某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房屋价值1209181元,搬迁补助费806元,电话费补贴208元、宽带费补贴200元、空调费补贴200元、有线电视费补贴400元。停工停业补助75851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55001元等。周某领取了以上补助费用。2012年9月6日徐某退还钥匙。后徐某将周某诉至法院。

原告徐某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退还租金2750元,并退还押金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5339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费806元、电话费补贴208元、宽带费补贴200元、空调费补贴200元、有线电视费补贴4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停业补助7585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本合同标的物系房屋,因遇政府拆迁,非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且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因国家建设而拆迁等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原、被告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于该租赁物已被拆除,事实上也不可能再履行租赁合同,因此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对其余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除解除合同外的其余的诉讼请求。

租房期间遇到拆迁,租房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成立并且生效,合同履行不能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故判决:1.确认徐某与周某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2年9月6日解除。2.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徐某退还租金2260元及押金1000元。3.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徐某返还电话费补贴208元、宽带费补贴200元、空调费补贴200元、有线电视费补贴400元,合计1008元。4.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徐某装饰装修损失补偿等计11000元。5.驳回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在遇到拆迁解除后是否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一致认可该租赁合同因遇拆迁已经于2012年9月6日由原告退还钥匙而实际解除,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

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因拆迁而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如因双方违约导致,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的搬迁费806元及停产停业损失75851元的主张,本案涉讼房屋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总额(含装修)为依据进行补偿的。因原、被告就租赁期间如遇拆迁对上述费用的归属未有约定,且原告也未能就实际产生的搬迁费已归被告所享有而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该按房屋面积为依据所作的搬迁补助费806元应由其享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没有支持。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结合相关文件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考量后法院也没有支持,但考虑到该补偿标准中含有装修因素,故法院在核定装修损失补偿时予以考虑并调增。故法院判决退回原告租金2260元,电话费补贴208元、宽带费补贴200元、空调费补贴200元、有线电视费补贴4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