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孙xx购买一辆箱货车改装成加油车,2021年5月份,孙xx在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边油罐车上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320升95号汽油装至车内自制油箱中,2021年5月14日上午,孙xx驾驶装载320升汽油的×××箱货车从宽城区凯旋路与青年路之间的北四环路出发,经青年路立交桥、青年路、长春市司法局门前、住邦城市广场东门、车轮厂小区正门口、青丘路,到达一处正在拆迁的平房小院里,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两次出售共计50升95号汽油,获利人民币60元,2021年5月15日上午,孙xx到达平房小院准备再次出售汽油,被柳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xx驾驶箱货车运输的疑似散装汽油中检出汽油成分。

【法院判决】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到孙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