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1年9月10日,被告xx物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认证的抖音账号和快手账号上发布自制视频,内容概括有“实名举报xx月老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群内多个女性托儿,进群200,女性微信一个卖150,忽悠男性办理1998-4998不等的高级会员”并且上述文字均以原告xx月老婚介策划服务中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为视频背景。该视频就获得了12.4万余的播放量,1700余点赞量,和300余条评论,且评论多为负面内容。在得知上述事实后,原告并积极采用了多种措施以补救,并多次与被告xx物流进行调解,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xx物流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不实内容并煽动不特定的人群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直接导致了原告婚介中心的部分会员因此退费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事宜,确实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商誉评价,已经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的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xx物流辩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公司会员,在实际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后,根据个人感受发布了相关内容,其发布的内容均为客观事实,没有捏造也并非虚构,且已删除,其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不应得到赔偿,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xx大物流在抖音上发布涉案视频的内容中确有言辞不当之处,但原告月老婚介中心作为经营者应接受公众的评价,并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原告认为被告的评价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但从其提交的证据看,被告的相关评价主要是反映自己对服务的感受。因消费感受因人而异,仅从目前证据看,无法认定被告的有关言论为虚构事实的××、诋毁,被告发布信息的缘由系在与原告月老婚介中心就服务内容进行交涉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不满而予以评价,针对的亦系服务过程,本质上系消费者对于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带有一定的主观认识,尚未严重到要求司法审判予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程度的。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婚介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婚介服务中心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