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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另一方称属于个人所有,甚至第三人站出来主张房产为其所有,而非夫妻财产,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一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处理方法

(一)如有明确证据表明购房时真实意思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如果真实意思确为赠与未成年子女,则房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由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暂时居住和管理,但不得擅自处分。

如果另一方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 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处理办法

(一)如果一方父母及夫妻都承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出资购买,父母只是挂名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二)如果父母曾向夫妻双方出具了借条借据,则该房产属于父母,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就该借款款项向父母主张一半债权;

(三)如果夫妻出资时与父母约定不明,该房产权属应归父母,此时夫妻出资应视为对父母的一种赠与,离婚时该房产不能分割

三 登记在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处理方法

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时,法院为什么要求夫妻双方另行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另行进行析产诉讼,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这样的房子直接作出判决。

房产证上孩子的份额如何分?

很多父母买房时将孩子的名字也加进了房产证,离婚时孩子只能归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会觉得孩子的份额白白属于对方了,心里不平衡,因此要求对孩子的份额进行分割。从常理上看,子女确实在购房时没有出钱,房子是用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房屋的所有权是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虽然未成年子女没有出资,但是父母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购房时真实的意思不是赠予孩子。在实践中,父母常忽略这一点,在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的情况下,两个人一商量就把房子卖了。这种行为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