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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劳动关系是由英文“indtutrial relations”翻译而来。现在,一般将劳动关系直接翻译为“labour relations”,它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而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具体如下:

一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相同点: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都包含劳务的提供。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点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必须为单位;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平等性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劳务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社保缴纳方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责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体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