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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以前,劳动合同双方或一方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4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形式解除,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协议解除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故立法对这种解除一般不规定限制性条件,只要求解除协议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形式和条件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赋予劳动者辞职权。通过这种途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三十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任何理由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3.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到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劳动者主观上均有严重过失,因而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非过失性辞退,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利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