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的情况。当然,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同时应当注意实施救助行为要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因盲目救助造成更大的损害。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受益。
在符合如下四个要件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人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1、主观目的的要素,即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
2、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
3、保护他人利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适用前提是见义勇为人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
关于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的承担,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形来分析:
情形一,存在侵权人、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有能力赔偿,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见义勇为人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如,张三抢劫李四,王五路见不平一声吼,见义勇为去制止张三的抢劫行为,不料被张三打倒在地,造成伤害。在此情形下,见义勇为人王五的损失应由张三来承担,受益人李四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情形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则受益人应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