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一般情况下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医药费等等,但是并不意味着赔偿毫无界限,涉及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或者学生违反校规造成的伤害,学校可以少承担或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十种学校可以免责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办法》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校免责需要就上述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