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2年12月25日,江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王某撞成重伤。王某的亲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江某不赔偿事故损失,就在交警赶到现场之前,将许某的汽车开走并藏匿起来,并将江某车上价值1万元的水果扣押。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王某的亲属将车辆和货物交出,王某的亲属不但拒绝交出,还与民警发生争执,三天后,王某的亲属见水果已经腐烂,才将水果交出。
【律师观点】
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即: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本规定第154条、第155条规定处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由交管部门予以暂扣,以便查清肇事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没有私自扣留肇事车辆的权利,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理赔,在肇事车辆在交警部门扣押的期间发现肇事车主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赔偿或者有主观上不愿意进行赔偿的时候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对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的时候,受害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做出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