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某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距离短,司机的视距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警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加强管理。某日晚,该路段又发生了一起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政、公安部门赔偿。
【律师观点】
公路本身的状况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危险路段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加强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路政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排险和抢修,确保公路早日成为健康路段。然而在本案中,对于一经常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交警和公路部门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

本案不属于行政赔偿,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及其家属要充分举证公路、交警部门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自己举证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查证。
【法律法规】
《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综合上述规定,交警部门与公路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只是两者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的方式不同。公路部门承担养护责任,以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交警的职责在于:当发现有危险路段存在时,及时向公路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在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时,要对危险路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