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化名)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二次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为保证矫正人员人身安全,详见证据)。建议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安徽省马鞍山市司法局经审核,同意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的减刑建议。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罪犯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积极履行财产刑。二次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法律依据】
通常,缓刑犯是不考虑减刑的,但构成重大立功的,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减刑。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重大立功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解释》和《意见》的规定,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下,检举、揭发者可构成重大立功。
具体到本案:张某检举、揭发的该逃犯涉故意伤害罪案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所以应当认定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张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应当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构成重大立功而获减刑,在全国都很少见。对认定为重大立功的缓刑犯减刑,既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正面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