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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可以转包吗?

相关案件

2009年2月15日,清镇市人民政府颁发清府林证字(2009)第5201810600386—1号林权证,确定清镇市流长乡对贵州省清镇市流长乡冒井村木叶高坡(以下简称木叶高坡)115.4亩防护林(东抵犁倭镇界、南抵兴降村土、西抵马郎村土、北抵冒井村土)林地、森林或林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2013年12月6日,流长乡政府与黄某发签订《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木叶高坡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流长乡政府将前述林地、林木发包给黄某发从事农业项目(特色果林)种植生产经营,林地转包后,黄某发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转包期限为65年,自2013年12月6日至2078年12月6日,转包价格20万元。协议签订后,流长乡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7月9日分别收取黄某发转让款150000元和50000元,并将前述林地、林木交与黄某发。后黄某发与王某合伙共同经营。黄某发、王某签订合同后,因该合同的履行实施了开挖道路、修建经营管理用房、报装架设用电设备、雇用人员等行为,其中因开挖道路于2014年6月26日和2015年12月2日共计支付55360元、因道路铺石于2015年10月17日支付14580元、因报装架设用电设备支付10100元、因经营性管理用房建设及平场于2015年3月19日和21日共计支付113280元。黄某发、王某将其中的约14亩土地用于栽种折耳根,其中2016年为初种,2017年为将2016年所栽折耳根收获后将收获物作为种子直接续种,二人栽种的折耳根至今未收获上市销售,也未针对栽种折耳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黄某发、王某将其余的大部分土地用于栽种天麻,因栽种天麻支付种植人工费33504元,购买、自育天麻种子费用100000元,购买栽种天麻的木材、密环菌、遮阳网等辅助性用材费用53500元。黄某发、王某另支付2015年8月起两年的管理人员工资36000元。2015年8月15日,黄某发与清镇市王庄乡弘胜畜牧养殖基地赵某荣签订《鸡粪销售合同书》,购买鸡粪120吨,约2800袋,支付价款48000元。经2017年5月2日现场确认,所购鸡粪已使用约80袋,其余露天堆放。王某、黄某发认可鸡粪用于栽种折耳根等作物,不能用于栽种天麻。

2016年2月5日,王某将木叶高坡林场部分林木卖与周某砍伐,后周某砍伐了林木78株,共计1.8976立方米,周某因此被林业部门处以罚款2125元,并被责令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种林木390株。2017年1月9日,流长乡政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黄某发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木叶高坡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无效,请求判决黄某发、王某将木叶高坡林场返还与流长乡政府。黄某发、王某预计2017年收获天麻可获收入265560元,其表示若获准收获2017年的天麻,该部分损失不要求赔偿。

防护林可以转包吗?

法院判决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流长乡政府与黄某发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木叶高坡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无效;

二、限黄某发、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长木叶高坡林场115.4亩防护林(东抵犁倭镇界、南抵兴降村土、西抵马郎村土、北抵冒井村土)林地、森林或林木返还给流长乡政府(履行期限早于2017年12月31日则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

三、限流长乡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发、王某转包款187693元,并赔偿70%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其中140770元自2013年12月10日起算,46923元自2014年7月9日起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限流长乡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黄某发、王某经济损失126996元;

五、驳回黄某发、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律师观点

本案中,流长乡政府与黄某发签订合同,约定将作为防护林的木叶高坡林场转包与黄某发从事农业项目(特色经果林)种植生产经营,将防护林的用途更改为商品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该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转包防护林木、林地,虽名为转包,但实际上将防护林地转让与他人用于从事农业项目(特色经果林)种植生产经营,更改了防护林的性质,故判决认定转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