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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在非公交站点停车,导致乘客被撞,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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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中午,原告从怀安县柴沟堡镇文苑小区公交站点乘坐张某军驾驶的冀G84×××一路公交车前往柴沟堡镇司令部大院。因公交车未在公交站点停车,却在非公交站点停车,原告跟随其他乘客一并下车,原告刚一下车,就被一电动车从背后撞倒,致原告受伤住院。原告诉称该事故完全是由公交车司机未在公交站点停车下客引起,故请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安公交公司司机张某军驾驶一路公交车在公交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以致原告刚下车即被一辆电动车碰撞。这一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张某军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原告及电动车驾驶员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行离开现场,不能因此而让其承担逃逸的全部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让电动车驾驶人承担逃逸全部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某军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怀安公交公司承担。因怀安公交公司在被告怀安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强险及商业险。因此,原告损失116778.32元应由怀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伤后曾到怀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且怀安县交警大队在2016年8月4日才做出事故认定书,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并未过诉讼时效。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怀安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戴某国医疗费等损失116778.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交在非公交站点停车,导致乘客被撞,责任谁来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