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内容,熟知自身的权益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违背诚信原则,可能构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回放
去年中旬,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总价62万元购买该小区的商品房。梁某当天支付了2万元,后后支付了首付款29万元(含办证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后,分别向梁某出具了首付款、定金、办证费三张收据。之后梁某一直催促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拖延。直到年底,梁某才得知其购买的房屋在去年年底就被查封。梁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梁某认购房屋已被抵押及被查封的事实,梁某履行付款义务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梁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致使梁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梁某要求解除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并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返还已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支持梁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定金后,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应向梁某双倍返还定金。
京尹律师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内容,熟知自身的权益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违背诚信原则,可能构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