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即使在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施强制拆除,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回放
叶女士是**市**区**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并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因当地相关部门储备用地需要,**区相关部门作出《**区房屋征收告知书》,将叶女士房屋所在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因**区相关部门征收程序不合法且确定补偿标准偏低,叶女士一直未与**区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后来,叶女士的房屋在**区相关部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导致叶女士房屋毁损灭失、屋内大量生活用品以及珍贵物品损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权将**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叶女士的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与叶女士经多次协商,叶女士拒不与其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区相关部门为了征收项目顺利进行,无奈下对叶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虽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拆迁行为并不影响房屋补偿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对叶女士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确认**市**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叶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作为县级相关部门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应为该案涉项目的征收及补偿主体。叶女士与**区相关部门未能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协商一致,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区相实施关部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对叶女士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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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
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即使在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施强制拆除,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