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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夫妻共有房产,征迁方只与一方签字,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叙述

刘女士和张先生两人为夫妻,在广西北海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头几年,征收方为实施某项目,决定征收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当时征收方单独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该征收补偿协议未与刘女士的签字或捺印。

其认为,征收方仅与张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征收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刘女士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明知的,且征收方亦没有证据证实刘女士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同意的,因此,该协议并不能对张女士产生效力。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不服,进行二审。

二审中征收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士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了认可或追认的表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提醒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涉及的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能涵盖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且征收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士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了同意表示,在此情形下,张先生无权单独处分,故法院撤销征收方单独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