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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不立案、不调查、不走法定程序强拆厂房,属违法!

违法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有权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先对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拆除。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份,卓某的厂房门前,开来几十辆汽车,其中有挖掘机、警车、保安的大巴车。卓某被警察、保安多人绑架到综合执法xx镇伞下禁烧宣传车上,暴力抢走手机,在车上非法绑架羁押5个多小时,后卓某回到厂房时,两千多平方米的厂房已成废墟。据了解,该厂房是被xx区相关部门违法强拆,认为该厂房为违法建筑,在不立案、不调查、不走法定程序,就被夷为平地,卓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拆卓某位于A北路和C路交叉口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卓某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整治,xx区相关部门不是卓某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不是适格被告。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未经卓某同意,也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便强制拆除该厂房,其行为属违法。故判决确认xx市xx区相关部门强拆卓某位于xx市A北路与C路交叉口厂房的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卓某厂房在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情况下被强制拆除,拆除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违法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有权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先对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