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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门口的摄像头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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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和江区双方相邻而居。2014年陈某在住处门口、厨房窗外和消防通道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其中陈某住处门口的监控摄像头主要是对和区某住处共用走廊部分进行摄像,但可以对区某门口进行摄像;陈某厨房窗外的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该窗外防盗网右侧,摄像监控区域为该窗外防盗网位置。区某认为陈某在门口及厨房窗外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侵犯其隐私权,影响其生活,起诉请求陈某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拆除监控设备,并向区某赔礼道歉。陈某辩称安装监控部位是在自己家门口和自家阳台,监控范围并不能看到区某的隐私场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其住宅门口涉案的监控摄像头;

二、驳回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其住宅厨房窗外涉案的监控摄像头;

四、驳回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邻居门口的摄像头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但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陈某在其厨房窗外安装监控摄像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安装的方式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具有过错,侵害了区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住宅共用走廊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部位,涉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与私人生活习惯等存在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属于隐私领域,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监控摄像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监控摄像装置有可能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

此外,监控摄像装置虽在某一时间或某个视角没有拍摄到他人的私人领域,但由于大部分的监控摄像可以调整角度,而监控摄像装置角度的调整由安装一方所控制,因此邻居的私人生活处于一种随时会被监控的状态。这会给对方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其私人活动有可能受到限制、生活安宁受到侵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