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有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应当被执行,很多人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无法强制执行,实际上,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存在很大差别。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按照立法本意,在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被执行人合理的正常居住。

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第一,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量等是否超出了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若其唯一住房是一幢豪宅那就区别于生活所必需的住房了。
第二,房屋的使用情况。被执行人是否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以及使用房屋的主要用途是否用于家庭自住,若其使用房屋是出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说明该房屋并非唯一住房。
第三,被执行人的能力。结合被执行人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等因素,是否具有较好的再创价值,是否有较为固定的收入,是否有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等。
第四,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是与家庭成员一起居住还是独住,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还有其他的住房,被执行人是否有抚养赡养的义务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