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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如何认定,职业病治疗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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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26日,周某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 疗期间,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2型。2016年5月13日,周某 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该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 清新鞋业公司发出《职业病诊断有关处理通知书》,认为周某可定为疑 似职业性肿瘤病人,并通知清新鞋业公司提交周某所从事工种的工艺流 程图和所在车间的平面图等材料。 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依据:1.周某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2型;2.目前资料不 能排除周某在清新鞋业公司工作期间有六个月以上过量苯职业接触史; 3.潜伏期两年以上。诊断结论认为周某所患疾病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 白血病)。清新鞋业公司对该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向广州市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二次鉴定。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 6月14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 病)。2017年3月8日,清新鞋业公司向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书》,认定周某于2003年4月至2015年5月造成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 病)属工伤。2017年7月14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 鉴定(确认)结论书》,确定周某劳动功能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停工 留薪期(即医疗期)。 2018年1月2日,周某向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请求清新鞋业公司向其支付1078145.58元,包括医疗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于2018年4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周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2018年5月9日起诉。

职业病如何认定,职业病治疗费用如何承担?

法院判决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一、清新鞋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医疗费312329.47元、护理费 4627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70元、交通费5000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法律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具有承担职业 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复议机关的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维持了原职业病诊断结论,鉴定程序合理合法,可作为认定职业病 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疑似职业病治疗期间的 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即工伤认定单位承担,且该疾病属于职业病的前期 治疗,周某该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应由清新鞋业公司负责。在此 需注意的是,疑似职业病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清新鞋业公司需 承担的部分为扣除医保统筹及补偿部分后的费用,周某不能重复主张。

若劳动者离职后怀疑为职业病,应及时对疾病进行职业病检查,再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