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headhunting)一词源于欧美国家,历史不过五十年左右。 猎头公司是“高级管理人员代理招募机构”的俗称,是为用人单位搜寻高 层管理人才和关键技术岗位人才的招募服务的组织,由用人单位支付搜 寻和推荐候选人所需的相应佣金,即猎头费,收费类型多为“服务 费”“咨询费”,数额按招募岗位年薪的一定比例计算,价格不菲。优点 是能够提供专业性、有针对性的服务,保密性高,节约时间,已成为现 代经济体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案例】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笔者发现包含“猎头费”关键词的劳 动争议案件寥寥可数,多集中于居间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和委托合 同纠纷,案情多为猎头公司要求对方当事人按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及违 约金。用人单位与猎头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合同》,对拟招聘的岗位名 称、薪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由猎头公司寻 找合适目标员工,进行推荐。《猎头服务合同》中通常只对岗位的条件 进行描述和要求,不针对具体的某个人。

【律师观点】
通过对案例的搜寻和对猎头行业业务流程的考察发现,猎头与中介 不同。中介是连接需求双方的桥梁,处于中间立场,而猎头的服务对象 是客户公司,关注的是客户公司的想法,满足的是客户公司的岗位需 求。从《猎头服务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也可以看出,该合同效力仅及于 客户公司和猎头公司双方,并非客户公司、猎头公司与劳动者三者之间 产生的法律关系。猎头费的收费模式大致分为按过程收费、按结果收费和打包收费,但无论是哪种收费模式,付款方均为客户公司,因此猎头 费为客户公司基于与猎头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向猎头公司的劳动支付的 对价。而现实中,通过猎头公司寻找的目标岗位,多为技术岗或管理 岗,符合岗位需求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较高的价值, 而客户公司也往往会与猎头公司约定保证期限,在该保证期限内推荐的 劳动者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的,猎头公司重新为客户公司搜寻下一个合 适的人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客户公司承担的风险。将猎头费视为用人 单位自主选择的运营方式产生的成本较为适宜。
如上所述,猎头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猎头费是客户公司基于与猎头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向猎头公司的劳动支 付的对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特殊约定的 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其单位的利益而支出的猎头费,不应转嫁在劳动者 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