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王某居住于某市金源泉大厦××室,2014年8月13日上午7时12分,王某上完早班后打电话叫其7岁的儿子陈某下楼吃早餐,半小时后陈某仍没有下楼。王某觉得有些不妥,遂赶回家,但却发现一部电梯已被卡在三楼。无奈,王某只好要求某市菲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斯德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打开另一部电梯上楼。回到家后,王某发现儿子陈某已不在家。遂四处寻找并报案。8:30分左右,陈某被他人发现倒在金源泉大厦西侧地面上的血泊中。事发后,经某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鉴定,陈某属高坠致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王某认为,菲斯德物业公司不顾住户方便,两部电梯(没有准用证)平时只开一部,且经常发生故障。事发当天,正是因为电梯发生故障,她儿子陈某才步行楼梯,而楼梯窗口又过矮,且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以致造成她儿子坠落死亡。王某找到金源泉大厦的开发商某市金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将菲斯德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326,401元,两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被告菲斯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的日常维修养护义务,明显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50%的主要责任。被告某市金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大厦的开发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梯通风窗口过低,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陈某坠楼死亡,这种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市金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负30%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对其儿子监护不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儿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总计人民币274,300元。 判令菲斯德物业公司赔偿原告274,300元的50%即137,150元,某市金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74,300元的30%即82,290元,原告本人承担274,300元的20%,即54,86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菲斯德物业公司与某市金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事先无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只是两被告的行为偶然结合而导致原告儿子的死亡,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照过错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责任。事发当天,正是由于其中一部电梯发生故障,被告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抢修,也没有及时开通另一部电梯,以致造成原告儿子陈某在步行楼梯下楼时不慎坠楼死亡。被告菲斯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50%的责任。
被告兴建的金源泉大厦楼梯通风窗口距楼梯地面最近点仅0.70m,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违反了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预见楼梯通风窗口过低,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却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陈某坠楼死亡,被告的这种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市金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陈某的父母对未成年人陈某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认真审慎地履行监护义务。陈某在下电梯时没有成年人陪同,原告作为其父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陈某年幼,无法正确判断和识别风险,导致从高楼坠亡,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