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很多承租方以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然而,疫情给承租方带来的仅仅是阶段性影响,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并未得到满足,承租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回放
某健身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租赁了HX公司名下的门店。因疫情发生,市体育局发布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聚集性赛事和活动。因此,某健身公司也要停止门店经营。某健身公司在门店所在的物业开具《货物放行条》,陆续将健身器材等物品搬离门店,但大型物件、密码柜等仍遗留在门店内,且对门店进行了加锁,未将门店返还给HX公司。后来,某健身公司向HX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HX公司未返还给某健身公司保证金。某健身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疫情期间该健身公司无法在租赁的门店经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并要求HX公司返还保证金。
庭审中,HX公司认为,某健身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提出反诉,除请求判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反诉状送达之日解除,某健身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外,还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才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而某健身公司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依法作出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反诉状送达之日解除,某健身公司应支付租赁门店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健身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归HX公司所有,并承担其相关占用损失费。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健身公司与HX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某健身公司应在每月25日或之前支付次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该健身公司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费用,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
京尹律师提醒
疫情发生后,很多承租方以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然而,疫情给承租方带来的仅仅是阶段性影响,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并未得到满足,承租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