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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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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日,围场县棋盘山镇棋盘山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孔 某枫(乙方)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孔某枫承包坐落在桥上河滩的 9.77亩荒山,承包期为50年,自198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承包 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按总收入分成,甲方占5%,乙方占95%,该合同经过公证。此后,孔某枫申办林权证,并于2008年换新证,登记的林地所有 权权利人为棋盘山村十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 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孔某枫。因棋盘山外环路工程建设需要,征占棋盘 山镇棋盘山村十组、十一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孔某枫承包的 7.3777亩林地。该7.3777亩林地按照每亩10000元的标准给付土地补偿 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拆迁安置暨施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向孔某枫送达了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内容显示“经调查了解该 征占土地权属为棋盘山村十组集体所有,所征占的土地补偿款应对准棋 盘山村十组,地上的各类用材林补偿归孔某枫所有”。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孔某枫已经与政府初步达成补偿协议。孔某枫与棋盘山村委会、棋 盘山村十组因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意见分歧较大,导致诉讼。

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法律判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考虑孔某枫承包期还有19年没有到期,法院酌 定将土地补偿款的20%给孔某枫作为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棋盘山村十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孔某枫林 地征地补偿款14755.40元;

二、棋盘山村委会不承担给付责任。

孔某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 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 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孔某枫承包荒山期限截 至被征用时,尚有近20年的承包期,在承包期内孔某枫也有投入、管理和维护,应得到一定补偿,但应在土地补偿款范围内酌定补偿数额。一 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20%的标准,较为妥善。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现行法律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在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本案中参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 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 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