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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学区房”虚假宣传纠纷,举证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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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银××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销售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号商品房,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00元整。2021年7月14日,原告前往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与被告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为此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以学区房的名义向原告宣传,此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存在误导原告购买房屋的行为,故要求解除《银××城·××商品房认购书》,退还原告2000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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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开发建设的银××城·××项目工程于2021年7月8日取得重庆市合川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与原告签订的《银××城·××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预购房屋合同性质,构成预约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以学区房的名义向原告宣传销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误导原告购买房屋的行为,故要求解除《银××城·××商品房认购书》,退还原告20000.00元定金。但原告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以所购房屋系学区房的名义向原告进行了公开宣传,原告要求解除《银××城·××商品房认购书》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近两年,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出台,“学区房”出现重大转向,不断出台或变动入学条件,使得之前购买“学区房”的家长目的落空。另外,由于疫情影响,价格变动和资金问题导致学区房的合同无法履行,最终导致落不了户、孩子无法取得学籍,不满足入学条件情况时有发生。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宣传允诺,误导购房者,致使纠纷发生。

面对学区房纠纷,一定要要求开发商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或另作约定,并及时保留好相关宣传册页、录音等证据,方便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权益。家长购房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当地的入学政策,购房前向区教育局查询清楚招生政策,留意学校近几年的招生范围,不要盲目轻信开发商和中介的宣传;在购房前要摸清各个学校对入学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