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双减”政策正式落地。“双减”新政出台,影响前所未有,学区房也是受政策影响的其中之一。学区房和培训班一样被资本和舆论绑上了战车,最后却被碾得粉碎。那么,问题来了,之前签订的学区房合同,由于新政策的出台,导致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实现,家长掏了钱,但是孩子却没有上到原来计划中的学校,家长应该怎么办,可以申请赔偿吗?
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而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此时就衍生出诸如能否解除合同、能否请求合同相对人恢复原状、能否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等问题。

一 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一般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一般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享有法定解除权,但若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金。
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主观上,双方当事人心态没有过错。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责任上,情势变更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结果上,情势变更事由会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救济上,当事人无法得到其他救济。
二 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由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其法律后果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该法条规定了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两种救济措施。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出现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况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但是不能请求赔偿损失。因为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请求合同相对人赔偿损失,确实理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