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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 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2015年5 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为 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 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 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 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少量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贩卖毒品罪认定;而一般的贩卖毒品行为则不要求以牟利为要件。

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一、毒品代购与一般贩卖行为的区别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但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故不以营利 为目的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也构成本罪。毒品代购是指代为购买毒品的 行为,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托购者已与毒品卖家联系,然后 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毒品;第二种是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毒品;第三种是托购者未和卖家联系也未指定卖家,而 是直接向中间人求购,中间人辩解系帮忙代购。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 和第二种才能称为代购,在毒品数量较少仅用于吸食及代购者没有牟利 的情况下,可以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第三种情况则属于居中倒卖,即 一般的贩卖毒品行为,不以牟利为犯罪构成要件,中间人辩解没有加价 售卖,未牟利或者帮朋友带买,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二、是否牟利的认定

参与法律严令禁止的毒品交易,往往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如居间介绍者通过向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收取酬劳的方式获利,居中倒卖者则通过 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获利,当然这两种情况实际有没有获利不是 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的意思。而为他人代购少量仅 用于吸食的毒品,则要求行为人从中牟利,才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牟 利的“利”通常认为是物质利益,包括现金、毒品等财产性利益,具体表 现有: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的“介绍费”“劳务费”,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等。

文章来源: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