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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术前,医院需要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相关案例

小张的母亲因身体不适就医,医生诊断后建议手术,并要求小张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然后,医生对小张的母亲进行手术。术中,小张的母亲发生紧急情况,医生未告知小张便采取了代替医疗方案。之后,小张的母亲术后感染,病情加重。小张认为,母亲手术前,医院并未详尽告知小张手术风险及可能存在的并发症,虽签了手术同意书,但小张根本没有看同意书上的内容,出现紧急情况,医院也未告知小张,便自行采取代替方案,侵犯了小张的知情同意权。而院方表示,在手术之前,医院已经将风险及可能出现的手术替代方案告知了小张,手术同意书、知情权告知书上的签字可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小张起诉到法院。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不必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而只需取得其明确同意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中的“明确同意”指患者或家属明确知道其中的内容并同意,看似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需要书面同意,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口头、录音录像等),实际上是对告知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做手术前,医院需要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律师观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本案中,小张作为患者的家属是有权在知情权告知书或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小张已经在知情权告知书、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代表医疗机构已经履行了其对手术的风险告知义务,但是由于医院的风险告知流于形式,导致本案发生。

近年来,侵犯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医患关系一度紧张。知情权告知书、手术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属签字即可,而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过多查看知情权告知书好像是对医生的不信任,可能大多都是选择象征性地看看,这种告知方式流于形式,更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民法典》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修改,打破了此类案件的尴尬局面,且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修改的同时,也重视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就是关于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该规定添加了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医疗机构在以后的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修改,有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履行方式的增加,有对患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增加,也有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的增加及限定,上述修改的最终目的是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的“精加工”。这些处理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患者的个人信息,也加大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规范了医患关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