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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可以为父母借款提供担保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如果设定抵押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利益,抵押有效。如抵押行为与未成年人无关甚至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抵押无效。

实务中,法院有两种判决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因违反《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即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无效,银行抵押权不成立,由银行自行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抵押权即生效,为维护交易安全,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未成年人的损害后果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抑或认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也是直接或间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经营企业用于家庭支出。实践中,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抵押,还受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限制。

银行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抵押业务时,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地法院的判例认可未成年人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二是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未成年人抵押登记。

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可以为父母借款提供担保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办理过程中,应当由监护人签订合同,并且由监护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该抵押行为是为了有利于监护人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或间接利息,《保证书》中尽可能明确描述未成年人利益的具体内容。如果存在多名监护人,应当共同签订。如果是被监护人本人签订的合同,监护人应当签字予以确认。

未成年人不动产抵押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当地法院不支持的地区,原则上不建议开办此类业务。但是,办理不良贷款重组盘活业务时,应当积极引入未成年人不动产抵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