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公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进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案件回放
经申请信息公开,姜某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当地***管委会作出的《关于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得知**县相关部门2018年9月1日作出的《征收决定》,姜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姜某收到征收决定后,认为房屋坐落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不具备征收的实体要件,且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县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作出的《征收决定》。
庭审中,**县相关部门辩称,姜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作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县相关部门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并得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和支持;**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棚户区改造征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充分保证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经法院审理认为,**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对姜某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并无法定职权,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相关部门对姜某位于**县的房屋决定征收的行政行为。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案中,《征收决定》所涉房屋坐落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县相关部门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经当地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法定程序,才能对姜某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对姜某进行安置、补偿。但**县相关部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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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公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进行,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