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0年11月20日,白xx驾驶陕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C242行使至1110KM+200M处时,由于未与同向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白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期间内,保险公司一直未予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陕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20年11月20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20400元,鉴定费37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
原告xx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陕陕EXXX**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赔付。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运输有限公司陕陕EXXX**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108835元。

【律师观点】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原告xx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陕陕EXXX**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赔付。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报告结论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对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陕陕EXXX**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金额应为评估价值108835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