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刘x驾驶辽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桓仁县路段时,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刘xx相刮撞,造成刘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桓仁县交警大队认定刘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事故责任。
刘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左肩胛骨骨折、右肩外伤、腰部外伤、头部外伤、左第4、10、11、12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刘xx伤情较严重,刘xx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0264.09元,伙食补助费为8010元,护理费34357.56元,误工费23947.23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6678.8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8404.79元,商业险赔偿28274.09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上诉人刘金林经济损失9667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怎么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具体到本案,刘xx误工期限为180天,其虽主张在案外人徐xx的个人工程队处打工,但徐xx本人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采纳,而其提交的工资表系个人填写,只有其个人的月工资数额且与其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的收入不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亦未证明其收入情况,故对于刘金林主张其日工资15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应参照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全体居民人均收入日平均工资89.69元计算其误工费,刘xx误工费为1614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