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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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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10时50分许,驾校学员张x(教练员为景x)驾驶陕DS51**小型轿车,沿乾县靖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312国道十字南边时,车辆左后角与强xx驾驶的沿G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白xx)左前部相撞,造成强xx、白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责任认定及比例:教练员景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强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白xx无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分别赔付原告强xx2913.5元、被告景x23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强xx14074.53元;驳回原告强xx其它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律师观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强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此款应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265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3150元;景x已垫付的236.5元,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给景x。。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15638.3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景x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赔付15638.37元×90%=14074.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