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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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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欧阳xx驾驶浙B×××**行驶到沈丘县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李xx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相碰,造成原告李xx受伤以及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沈丘县交警部门于2021年7月9日作出沈公交认字(2021)第07-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xx与被告欧阳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

沈丘县法院认为,被告欧阳xx驾驶浙B×××**小型普通客车与李保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xx的受伤,沈丘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原告李xx与被告欧阳x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判决如下:

原告李xx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xx的损失及数额:1、医疗费13023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予以支持。2、护理费3495元,按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每年49073元的标准计算,住院2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的标准,住院26天计。4、营养费520元,按每天20元的标准,住院26天计。5、交通费520元,每天20元,住院26天计。6、施救费200元有正式票据,予以支持。各项损失共计19058元。

原告李xx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虽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家庭成员七人共承包土地4.14亩,不能证明该土地由原告实际耕种,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李xx尚有劳动能力,故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我国《道路事故安全法》第76条确定了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划分依据。具体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被告欧阳xx驾驶的浙B×××**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欧阳xx作为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被告人民财险宁波分公司在该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宁波分公司在浙B×××**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13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2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护理费3495元、交通费52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两轮电驱动车的施救费200元,上述损失总计19058元。因交强险内不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原告李xx的损失19058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宁波分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