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逯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活于新疆石河子市。2019年2月14日,杨某与逯某在邹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婚后无子女;汽车一辆鲁MY××**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车辆暂由女方使用,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男方;由男方替女方分期代还信用卡2万元,男方所欠债务由男方偿还(上述信用卡2万元支付方式,男方自2019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女方贰仟元,付至2020年1月31日前付清)。
随后,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逯某归还原告鲁MY××**号机动车及行驶证等手续,机动车价值约57885.6元;2.请求判令被告逯某赔偿原告因逾期占有造成的车辆折旧费、维修费等经济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逯某向原告支付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杨某鲁MY××**号机动车及行驶证等手续,并将车辆恢复原状(包括承担维修车辆及费用、将车辆恢复至正常行驶状态、车辆通过年审及承担逾期年审的罚款及扣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逯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因无法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损失6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偿还被告(反诉原告)逯某欠款1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00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观点】
离婚财产分割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分割给夫妻双方。离婚时,进行财产的分割是头等大事,一般来说,夫妻间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财产处置的条款,可适用于关于合同的约定,该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起诉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偿还欠款的反诉请求,因原被告的本诉与反诉,依据的事实均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均为离婚后关于财产及款项的处置问题,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告向被告偿还的4000.00元欠款,被告将车辆于2019年4月由新疆拖回山东淄博,现车辆一直在淄博停车场以及车辆因逾期未年检产生的罚款、扣分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杨某未按时支付欠款,被告逯某未按时履行返还车辆的义务,双方均构成违约,均应对各自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法的物权应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案涉车辆在双方离婚时约定归杨某所有,并约定被告逯某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杨某,但双方离婚后,被告逯某却于2019年4月私自将车辆由新疆拖回山东,未在约定的时间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其侵犯了杨某对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逯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同意返还,故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2022离婚财产分割最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