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1年3月,被告郑x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承包了安装门窗工程,其雇用原告冷x等人为其从事安装工作,讲定每天给原告劳务费300元,原告3月11日与他人一起到该工地,共为其安装到10月23日,期间,共发生劳务费63600元,给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剩余43600元劳务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不再为其打工。而郑x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因为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拖欠劳务费436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劳务费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有力的证据证实。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分析,首先,从被告制作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单位”是“郑x工程安装队”,且列表中并没有载明郑x本人的工资;其次,从考勤主体来看,是郑x考勤每一个工人,且对其进行记载,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而非合伙企业。故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负有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冷雨欠款30400元。
【工资数额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是被告制作的,该表上载明每个人的工资数额,也就是说每个工人的日工资是确定的,即原告的日工资是280元。而因对原告工资的天数,原告主张的212天,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的考勤表中有明确的计工详情,故原告的工作天数为180天。综上,本案工资款尚有30400元(280元×180天-20000元)未给付。

【律师观点】
包工头拖欠工资不给,没签合同,怎么才能要回来?
建议与个人包工头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时,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对方拖欠工资时一定要对方出具欠条,可以持欠条原件、包工头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如您没有相关信息的,建议委托律师帮忙调取),向包工头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主张支付劳务报酬。
如果没有欠条也没关系,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然后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利。民事案件需要先向法院提交诉讼状及证据材料立案,后历经送达、举证期、开庭审理、宣判完成一审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
另外,讨要工资,一定要保留要能够证明自己工资的证据,比如个人所得税税单,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发放工资的流水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