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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 婚前借的款,婚后起诉丈夫还款,获法院支持!

情侣之间若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比如:借条、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在起诉阶段起到关键性作用。

案件回放

邓先生与叶女士曾是朋友关系,2018年,邓先生多次以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叶女士陆续借款共3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叶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后来,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便登记结婚。婚后三年,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叶女士想起邓先生婚前未归还的借款,将其诉至法院,认为其与邓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邓先生曾出具过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相关事宜。借款到期后叶女士也多次进行了催讨,但始终拖延未归还借款,请求邓先生理应归还其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邓先生辩称,两人是夫妻关系,虽此债务是婚前债务,但婚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在未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进行判决。另外,该部分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该款项实际为双方共同的投资款,并非借款。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邓先生与叶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叶女士与邓先生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对之前两人借贷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故依法作出判决,邓先生应归还叶女士的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邓先生在庭审中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与叶女士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叶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必然性。

京尹律师提醒

情侣之间若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比如:借条、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在起诉阶段起到关键性作用。